3月29日晚,武汉大学第248期跨学科论坛在文理学部教三302教室顺利举行。本次活动由校学生会学习部主办、我院学生会学习部承办。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涛老师受邀作《医疗侵权证明责任》主题讲座。
医生,救死扶伤;律师,为民解忧。在当今日益增多的医患纠纷中,医学的伦理道德与法学的严谨无私碰撞到一起,医生难以面对,律师难以处理,当医学生将来面对这类问题时,又该如何解决呢?郑涛从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医疗侵权因果关系证明的困境、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新路径等四个方面分享了医疗纠纷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
在医疗侵权方面,郑涛讲道,《民法典》第1218条指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某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他介绍了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行为,医方的主观过错,医疗的损害结果,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医疗侵权中,医疗行为存在和损害结果的证明难度并不大,所以,关于证明责任的争议焦点基本都集中在过错和因果关系这两个条件的证明上,可以说,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由谁负担,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裁判结果。
在证明责任方面,他谈到,证明责任包括行为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两层含义,在这其中,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则是指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该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民诉法解释》第90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医疗侵权因果关系证明的困境方面,他分享了几个相关的法律案例,结合案例和现有法案对医疗侵权因果关系证明的困境做了讲解。其中涉及的两条法律内容为: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其中第八条即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指出“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由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在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新路径方面,他介绍到,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前提应该是坚持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说路径,即患方对侵权要件成立证明责任,路径是对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进行灵活调试。面对这样的现状,他认为可以尝试采取一些的解决方案,如:运用经验法则补强证明力,即适用表见证明(大致推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举证难度;运用医院方的解明义务,要求医院“在合理的范围内预先给予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权力之适当手段或可能性”;运用医疗侵权责任的比例认定,所谓的心证比例作出裁判,是指法官在不能获得全面心证的情况下,根据已获得的心证程度的百分比,采取让双方当事人分担不能获得心证的不利后果的方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讲座结束后,郑涛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互动,同学们询问了讲座内容的不懂之处,他热情地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还有同学请教了在身边或新闻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中自己不了解的法律问题,双方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此次跨学科论坛讲座中,郑涛老师讲述了一些医疗纠纷的案例,以及面对类似情况时的应对方法,让同学明白了在从事医疗卫生行业时要兼顾医学伦理与法律规范,参加讲座的同学们都表示开阔了眼界和思维,受益匪浅。
(撰稿:赵成毅 王鹏君 薛懿 审稿:曾峥)